2007年11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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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嫁女的参与分配权村民大会不能否决
袁梅 李玉

    李女士问:
    我从2003年出嫁至今,户口一直没有迁入丈夫的户籍所在地,而保留在我原来所在的村民小组,我也未在丈夫的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土地及其经营流转权、收益权。2007年5月,我原来所在的村民小组因征地获得了大笔土地补偿费、青苗补偿费。我认为自己有合法有效的户籍,仍是该组的村民,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。但该村小组却通过召开村民大会,按照村规民约,进行无记名投票,否决了我的参与分配权。请问:村民大会的决定合法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上述村民大会所做的决定是违法的,因为涉及包括参与分配权在内的村民财产权利,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,不能通过村民大会决定。
    一方面,你虽然已经出嫁,但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。另一方面,村民小组成员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,是每一位村民的法定权利,属于私权范畴,同样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,不能通过集体表决、投票等方式剥夺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,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,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,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。